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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思考


2023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举报信,称深圳市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与其公司产品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涉嫌存在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

  收到举报信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分析研判投诉举报内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对当事人涉案产品信息进行线上电子固证。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地址和涉案物品仓库进行全面检查。最终,在当事人员工的工作电脑中提取涉案物品的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在仓库发现并扣押涉案物品3686盒。

  经查,权利人主要经营“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在天猫、抖音、京东、拼多多、快手、微信商城等电商平台设立店铺销售。权利人拥有“full of hop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Full Of Hope”图册在内的多项作品著作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影响力。当事人在天猫、阿里巴巴1688网站分别开设确某旗舰店、深圳市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Full of Happiness”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商品,与权利人“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在商品名称、包装构图要素及图文排列位置等方面近似。涉案商品网店销售页面主图上方有“温度一高甲醛过高”等宣传内容,与权利人网店销售页面的“温度一高甲醛超标”等宣传内容近似。据统计,当事人共销售价值145.3万元的“Full of Happiness”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利润共计14134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办案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仿冒混淆产品3686盒,罚款14.53万元。

分析思考

  办案中,执法人员主要围绕以下关键问题展开讨论,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一)权利人的商业标识是否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权利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且拥有“full of hop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Full Of Hope”图册在内的多项作品著作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影响力。权利人2021年全国销售总额达5.25亿元,2022年达4.17亿元;获得2022消博会官方除醛合作伙伴&官方除醛首选品牌等荣誉。因此,权利人的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商品,在商品名称、包装构图要素及图文排列位置等方面近似。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上的宣传内容也与权利人网店相关商品销售页面近似。因此,当事人不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近似的标识,还实施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当事人实施市场混淆行为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查,在当事人开设的确某旗舰店中,有消费者误认为侵权商品是权利人商品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联系。例如,有消费者称“感觉是假的,跟抖音上买的不一样,难怪便宜这么多,抖音上是full of hope,淘宝上买的是full of happiness,大家买的时候注意看清楚”,还有消费者称“和旗舰店之前买的不一样,不知道是不是假的”。可见,在客观后果上,当事人实施市场混淆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误认。查办心得

  做足准备,提高办案效率。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前充分准备,使得本案的现场处理效率大幅提升。执法人员先从当事人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电商平台店铺等入手,寻找可疑点,提前制作证据提取单,进行有针对性的固证。执法人员认真开展外围调查摸底,了解当事人公司经营场所是否正常经营、办公区域分布情况,以及公司负责人员、财务人员相关信息及行动轨迹,以决定开展现场检查的时间、方式、人员分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分工合作,第一时间完成对当事人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全面检查,并提取固定所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后续调查打下坚实基础。

  做足分析,防范办案风险。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混淆类案件查处的难点,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复议诉讼。执法人员在查办该案时,对仿冒混淆条款的核心构成要件,如标识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涉案标识是否近似并造成仿冒混淆的客观后果等,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准确定性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将该案办成铁案。( 作者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郭 晏)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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